上门女婿出钱又出力,老人去世后遗产如何分配,一家人闹上了法庭。近日,记者从锡山区法院获悉,这一案件已有定论。
1993年,徐林和周琴结婚,作为上门女婿与老丈人一家同住。结婚时,周琴尚有妹妹周兰在家,五年后,周兰结婚,搬离老宅。岳母向某于2001年去世。
2022年老屋拆迁,周家分得267余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及39万余元的超面积置换结算款。拆迁后不久,周琴的父亲老周去世。妹妹周兰将姐姐姐夫诉至法院,要求平分老房的拆迁利益及父亲去世留下的养老金。对此,徐林并不同意。
原来,当年徐林入赘周家时,周家经济条件并不好,周琴在企业上班,周兰还在读书,徐林靠刷油漆、搞装修支撑一家人的生活。凭借夫妻二人的努力,徐林和周琴对老屋几番进行扩建和装修,由原来的一层灶间变成了二层小楼。在老周去世前,一直和徐林夫妻生活在一起,由两人进行照扶。对于周兰的要求,徐林表示反对,他同意将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全归妻子名下所有。
经法院审查,房屋主体部分一层由老周夫妇1993年建造,合计115.01平方米,由周琴、周兰各半继承。此外,房屋部分二层、阳台二层、阁楼部分合计152平方米于1996年建造。当时,家中共五口人,均已成年,具有劳动能力,且徐林对房屋建造有贡献,故法院确定该部分房屋份额由老周、向某、周琴、周兰、徐林各享有其中五分之一,其中老周、向某享有部分由周琴、周兰各半继承,徐林的份额归至周琴名下。周琴合计享有其中148.705平方米,周兰享有其中118.305平方米。法院考虑到老周夫妻长期与周琴夫妻共同居住生活,且周琴夫妻对案涉房屋的维护付出较多,结合安置房屋的分配情况,法院认定总安置面积267.01平方米,由周琴享有其中151.14平方米,周兰享有其中115.87平方米。对于以现金补偿方式等发放的超面积部分,按照实际情况酌定分配方法。
最终,法院判决坐落于锡山区某村房屋的拆迁利益中的安置面积151.14平方米、补偿款302614元归被告周琴所有;安置面积115.87平方米、补偿款97011元归原告周兰所有。(人物均为化名)
一般来说,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姻亲关系,岳父、岳母去世后,所留遗产由他们的子女或者父母等继承,女婿并不享有继承权。但在判断权属时应当综合考虑父母子女分家、继承情况和房屋实际建造情况等。
本案中,徐林与妻子父母一家长期共同居住生活,房屋也在此期间逐渐建成,徐林对家庭存在实际付出,同时他同意把自己的份额归并给妻子,因此在徐林妻子应得份额基础上,法院对争议的拆迁安置利益适当多分。(记者 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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