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一直照顾身患重病的哥哥,当哥哥去世后,除了哥哥的孩子,妹妹是否有权继承哥哥的部分遗产?近日,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1992年,张某与妻子离婚,女儿小张归前妻抚养。之后多年,妻子、小张和张某感情淡漠,很少联系。2011年6月,张某拆迁分得安置房,该房屋于2017年登记到小张名下。
从2013年开始,张某在医院被确诊多种疾病,屡次住院,其间主要由张某的亲妹妹小梅加以照顾。“从小我和哥哥感情比较好,我哥生病住院基本上都是我在照顾打点,还分担了他部分医疗费用。”小梅说。在张某后期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下,是小梅照顾哥哥直到他2016年去世,而在为张某办理送终、购置墓地等事宜上,小梅也出力颇多。
法庭上,小梅认为,自己虽然不是张某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因她在哥哥张某患病期间承担了较多的照料义务,故应当享有一部分遗产继承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女儿小张,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张某妹妹属于下一顺位继承人。“小张虽然年少时因父母离婚随母亲生活,但这不应斩断父女之间的亲情,无论从生理或法律上,二人仍是父女关系,小张应尽到女儿的扶养义务,对患病父亲提供行动或经济上的更多关心照顾。但实际是由张某妹妹对其哥哥加以关心照顾陪伴,给予临终关怀并为其办理殡葬事宜。所以张某妹妹可以视作对被继承人张某扶养较多的人,应适当由张某妹妹分得遗产。”承办法官说。
综合以上情况,考虑张某从2013年身患疾病到2016年去世的3年期间,大部分护理费用约为16万元,因张某的遗产房屋已经过户到小张名下,故法院判决小张向张某妹妹小梅支付16万元,作为适当分得财产的作价款。承办法官表示,我国法律也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案在第一顺位继承人(本案中为女儿)存在并且没有法定的剥夺继承权的情形下,第二顺位继承人(本案中为妹妹)符合法律规定的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情形,可以适当由妹妹分得遗产,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公正原则。(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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