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调岗?调岗后能不能改变薪资?这是公司和劳动者极为关心的问题,也是现实中劳动争议的“高发地”。近日,无锡两家法院就审理了两起这样的劳动纠纷案件。
调岗降薪,提出异议被公司“冷处理”
小唐在某服装销售公司干了十几年,从小职员逐步成长为管理层,每月工资也稳步上升至固定5000元另加绩效和加班费。
某天,小唐突然接到上级通知,要求她调离管理岗,但并没有告诉她接下来的去向,多次询问后只得到“还没确定”的答复。小唐对这种没来由的调岗表示强烈反对,然而公司不但没有理会,还将她列为待岗人员,只发放待岗人员工资。没有被安排新岗位的小唐在办公室坐了两个月的“冷板凳”,最后忍无可忍提出辞职,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锡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没有与小唐协商一致就降低其基本工资标准,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服饰销售公司应按照约定的基本工资5000元+绩效计算小唐工资,小唐有权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服饰销售公司向小唐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调岗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未经协商一致而单方降薪,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承办法官说。
拒绝升职加薪,不服安排被开除
小红为某公司仓储部门操作工,因工作表现良好,2023年2月,公司拟将小红晋升为售后部门负责人。一开始,小红服从安排,到新岗位开始工作,但没过几天,小红就擅自回到了原岗位出勤,当时,公司已发布了对小红的新人事任命。
人事多次和小红沟通,要求小红到新岗位履职,如不到新岗位工作则算小红旷工。对于新的调岗任命,小红再次明确表示拒绝。公司只好向小红发出了限期敦促到岗告知书,但小红始终未服从安排到岗进行工作。公司认为小红的行为已构成连续旷工,符合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据此,公司解除了与小红的劳动合同关系。
“我到了新岗位,也没有带教,无法适应工作,这才回到原来部门的。”小红觉得很委屈。但公司也很无奈,认为公司安排的带教人员工位就在小红对面,不存在没人带教的情况。因与公司就是否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协商未果,小红申请劳动仲裁,后又向法院起诉。
新吴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晋升小红的职位而导致岗位调动,该职务变动情况不具有侮辱性,小红实际上也到新岗位开展了工作,此后小红擅自回原岗位工作,缺乏正当理由,经人事谈话后仍拒绝至新岗位工作,符合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违纪情形。且该公司的员工手册具有合法性,可以作为处理员工违纪行为的依据,解除与小红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最终法院驳回了小红的诉讼请求。
员工调岗应具有合理性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但不能因此完全否定企业的用工管理权。如何判断单方调岗的合理性界限呢?“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薪酬标准,但其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要注意把握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与劳动者生存权保护之间的动态平衡。”承办法官解释说。
对于员工的调岗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的因素,首先是岗位调整具有正当性,不具有侮辱性和不合理的惩罚性;其次是不能损害劳动者的物质权益,即基于正当理由情形下岗位调整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原岗位相当;或因职务级别降低、工作内容减少导致的薪酬标准降低要有明确的制度依据;同时,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单方调岗行为是否提出过异议以及异议的内容,也是考量的因素之一。
对于降薪待遇方面,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未经协商一致而单方降薪,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晚报记者 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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