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不敷出、还要支付房产归并款,无锡一男子以此为由打官司,要求降低支付给与前妻生育的女儿的抚养费。近日,梁溪区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驳回该男子的诉讼请求。
徐斌与妻子顾月育有一女小徐,小徐在年幼时不幸被评定为精神残疾,需常年服用药物进行治疗。2009年,徐斌与顾月因感情破裂导致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徐由母亲顾月抚养,徐斌则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小徐所花费的医疗费由双方对半承担。离婚时未对两人名下的房屋进行分割,但约定之后,顾月与小徐就搬进了廉租房居住。此时,小徐已33岁,但因疾病仍无法独立生活。
2019年,徐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其与顾月名下的房屋。经法院判决:房屋归徐斌所有,而徐斌得向顾月支付归并款36万元。到2023年,徐斌按约定支付了14年的抚养费,但从2023年11月起,他开始对抚养费颇有微词:“我现在的收入也不高,还要支付房屋归并款,抚养费能不能降低呢?”于是,他又诉至法院,以生活压力大为由,要求降低小徐的抚养费,由每月500元降至每月300元。
梁溪区法院表示,当初离婚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抚养费金额为每月500元,之后的民事调解书也未对该金额作出变更,可见该金额系徐斌对自己的经济负担能力、抚养子女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后,与对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民事调解书合法有效,并已产生法律效力,对徐斌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对于徐斌自述目前经济压力大的理由,法院调查获知,徐斌的退休工资从之前的3600元提高至目前的4600元,并未降低。徐斌称,需要支付房屋归并款,但此前分割房产的案件系由徐斌提起诉讼,且主动提出房屋归他所有,他向顾月支付房屋归并款。因此,徐斌现提出因支付房屋归并款导致支付抚养费能力降低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在庭审中,顾月还告诉法官,小徐因没有工作能力,目前只有政府发放的补助,但看病吃药开销大,生活十分困难。经法院查明后认为,此前双方约定徐斌每月支付小徐抚养费500元,至小徐能独立生活时止,在不存在支付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等特定情形时,抚养费不应降低。最后,法院驳回了徐斌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般不支持降低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不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过高,要求降低抚养费的,应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明显恶化或者其劳动能力明显降低等特定情形,法院需要通过严格审查不抚养子女一方现在的工作和收入状况,财产变动情况是否合理等因素来认定。
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符合条件,适当降低抚养费支付数额标准,当给付方恢复抚养能力后,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抚养金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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