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痛、止咳、消炎……”
每日商报讯 “某智能睡眠仪由某军医大学和该公司历时三年联合研发,双方在助眠领域服务技术研发、底层数据层面进行深度合作,打造数字疗法创新康复治疗方案,并落地医院、院校垂直性研发机构或服务领域,由某医院、某医院支持临床研制”——某公司在其网络平台店铺销售产品“某睡眠仪”,该产品详情页如此宣传,经查实,该产品实际名称为ZMSG-Q01智能播放器,属于普通产品,非医疗器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对此,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同时,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提醒,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不得在宣传中涉及任何疾病治疗功能,也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即不能直接指明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也不得暗示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常见的疾病治疗功能有“止痛、止咳、消炎、平喘、降血糖、降血脂、降血压、抗癌、清热解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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