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吴区法院根据新施行的“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返还纠纷。这是新规实施后,无锡首例适用该新规进行判决的案件。
小刘与小张在2022年10月举办婚礼,婚礼当天小刘给了小张彩礼88000元。除此之外,小张先后收到了来自小刘母亲、小刘妹妹的6600元、8000元的红包,共计102600元。虽然仪式已办,但两人尚未登记结婚,且在两地工作,只有在双休日双方才见面、共同居住。2023年1月,小刘和小张因琐事争吵,女方赌气将结婚购买的金饰还给男方,并退还26000元。但没多久,女方就后悔,并给男方道歉,表示想继续生活。然而,男方此时态度坚决,要求退婚,并要求女方将剩下的76600元退还给自己。这一诉求被女方拒绝,男方遂将女方起诉至法院。
新吴法院旺庄法庭办案法官钱歆雯表示,根据新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彩礼应当返还,但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情况的,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本案中,小张曾多次到医院就诊,为生育孩子做准备。此外,返还财物还要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
“审理本案有两个关键,其一是彩礼的认定范围,男方额外给予的红包不认定为彩礼;另一则是双方在婚后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彩礼的退还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过错情况来判决归还程度。”钱歆雯解释。经审理,法院判定彩礼金额为88000元。同时,从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双方庭审的陈述可以看出,实际上不履行婚约、不办理结婚登记的是小刘,小刘应对双方解除婚约、拒绝办理结婚登记并继续共同生活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法官判决,由小张返还彩礼的60%,此前已返还的彩礼可作相应扣减。
(崔欣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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