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新江苏讯 (记者 倪方方) 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个民事检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我省谢某与王某华、泰州市某钢结构公司保证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入选。
2014年,刘某林向谢某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泰州市某民营钢结构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华为刘某林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刘某林下落不明,谢某以保证合同纠纷将王某华起诉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海陵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王某华向谢某给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逾期利息,同时赔偿谢某律师费4万元。执行过程中王某华向谢某支付60万元,并与谢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后,因王某华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谢某向海陵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海陵区法院裁定冻结某钢结构公司在某建设工程公司的450万元工程款。2021年5月,王某华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控告本案涉嫌虚假诉讼,450万元工程款被冻结后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发放,企业濒临破产。检察机关全面查询案涉借款流转情况,发现200万元借款本金中有130万元未实际履行,转账仅是为了凑足200万元借条的转账记录。海陵区检察院向海陵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王某华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再审后,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调解书,并解除对剩余工程款的冻结。之后,某钢结构公司不但结清了农民工工资,而且发展经营日益向好,2021年年底已恢复至规模以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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