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多头执法、随意执法、过度执法等问题,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泰州市近日制定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明确除规定情形外,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将所涉行政检查清单、检查时间等内容进行“预告”,预告期限一般不少于15天,预告期届满方可检查。
行政检查方式是企业等经营主体反映最突出问题之一。依据实施方案,泰州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类型检查对象的相近检查事项进行整合,实施联合检查;同一行业领域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实施联合检查。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整改事项要求不一致的,由检查发起部门牵头协调解决,不得将责任推给企业。严禁行政执法人员借行政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执法部门需要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额外向检查对象收取费用。(董鑫 朱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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