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国税局近日下发通知,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医疗、生育相关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用缴费。
《通知》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全省当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执行,缴费费率按当地费率执行。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所属月份,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属月份一致,并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不设待遇等待期。
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的,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未就业配偶,按规定标准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未就业配偶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记者 黄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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