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大数据杀熟……消费新方式、新场景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新的烦恼。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部配套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相较于颁布多年的《消法》,《条例》更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的各项权利,细化了经营者责任内容,尤其对近些年备受关注的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昨天,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人士对相关条例进行了解读。
“作为消费者的‘维权宝典’的《消法》颁布于1993年,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已经难以全面、从容地应对和调整当前的消费关系,比如对新型消费模式中的‘大数据杀熟’‘平台自动续费’等缺少明文规定,受到实践的挑战。这也是此次《条例》出台的主要背景。”市市场监管局消保处负责人介绍,《条例》六章五十二条内容,聚焦当前消费者关注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并集中细化。
针对预付式消费这个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老大难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应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时应停止收取预付款等新规定。市消保委负责人介绍,在日常接收的投诉举报中,大部分预付费服务并不具有正式文本,也没有相应的发票和消费明细,消费者往往难以拿出有力的维权证据。明确预付式消费合同属于法定的要式合同,就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并提供了返还预付款全面退出的路径,是立法对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的倾斜性保护。
新业态创新消费场景同时带来的维权难题,在《条例》中同样可以找到解决方法。以直播带货为例,细心的消费者会发现,近期不少直播平台已在页面显著位置挂出了经营者营业执照等真实信息。按《条例》规定,直播带货类经营者应当在首页、视频画面、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真实名称和标记。同时提供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即确保消费者知道 “谁在带货”“带谁的货”。来自市12315热线数据显示,今年截至目前,已接到直播带货问题投诉2130起,较往年同期增加近66%。其中三分之一的消费者并不掌握商家真实信息,有的平台也拒绝提供,使消费者投诉无门。《条例》实施后,意味着直播平台不能再以所谓的个人信息保护为由拒绝提供直播间或主播的有关信息了。
此外,《条例》在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的同时,也给予合法权益充分的保护。如对于“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索赔行为,《条例》作出了明确回应: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不适用消法惩罚性赔偿责任相关规定,骗取赔偿、敲诈勒索者,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周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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