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已经来临,今日起又有一批新规将开始施行,一起来看看吧!
全国
关税法施行 税收立法再进一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12月1日起施行。关税法保持现行关税税制基本稳定、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完善现行制度和有关政策内容并上升为法律。其中,进一步完善关税的征收管理制度,明确关税征收管理可以实施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的模式,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规定选择海关办理申报纳税,将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申请退税的期限由1年延长为3年等。
取消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登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12月1日起施行。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条例》取消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登记制度,出口经营者无需事先申请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登记,可以直接申请出口许可。在许可便利化措施方面,细化了通用许可制度,并对其适用的条件、程序作出规定。严格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细化管控名单制度,建立关注名单制度,完善全链条管控措施。商务部制定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将与《条例》同步实施。
建立多层次、差别化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体系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12月1日起施行,从法规层面进一步明确国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条例鼓励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体系,明确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以开展定制化出行服务业务。同时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中断运营服务,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终止运营服务。
个人购房不超过140平方米契税降至1%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12月1日起执行。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的,首套住房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套住房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此外,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
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12月1日起施行,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全国推广应用数电发票
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
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12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是将发票的票面要素全面数字化、号码全国统一赋予、开票额度智能授予、信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等方式在征纳主体之间自动流转的新型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样
其中,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数电发票的一个类别,12月1日起将在我国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广使用。旅客在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180天内,可通过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的官网、移动客户端、服务电话等渠道申请开具电子行程单,机票报销将更方便。
这类行为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电诈分子将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惩戒措施包括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其中明确,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将被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严重失信主体信息进行公示。
推动城市公园共建共治共享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对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认种认养、捐资捐物等形式,依法参与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明确城市公园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等。此外,严禁在城市公园中以自建、租赁、承包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12月1日起施行,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办法在充分总结河北等10个省份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明确,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20%水资源税。
江苏
全链条防控林业有害生物
《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江苏省首部关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从预防、检疫、防治、监督保障等方面构建起全链条防控体系。《条例》突出生物安全,对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加强松材线虫病治理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
公共数据管理有“方”
《江苏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坚持“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原则,维护国家数据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提出“两级主体、分级授权”的运营模式,运营主体由政府授权数据主管部门试点确定;开发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广泛参与,依托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开发利用数据,形成产品向社会提供。
强化律师行业监督管理
《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投诉处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完善了投诉处理程序,增加了投诉调解、投诉中止、调查方式、督办等程序规定。对于投诉调解,引入调解机制,规定对涉及收费争议的民事纠纷等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全国首个江苏规范第三方测评活动
《江苏省第三方测评合规指引》12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全国首个第三方测评合规指引。指引规定,对从事第三方测评的组织或者个人,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履行广告发布者义务。从事第三方测评的组织或者个人及经营者不得利用第三方测评活动进行不正当竞争。
苏州
下调首付比例 苏州住房公积金政策上新
《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12月1日起施行。通知明确,下调首付款比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此外,加大军人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优化贷款计算方式,拓展加装电梯提取覆盖范围,支持购买保障性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等。
严禁私印买卖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
《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管理办法(试行)》1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了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的管理模式、数量核定、印制申领、发放使用等内容。其中明确,洞庭山碧螺春茶生产者、经营者对专用标识使用规范性、真实性负主体责任,并承担相关质量安全问题责任,严禁专用标识私印、买卖等行为。
建立低空飞行协同管理机制
《苏州市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12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职责分工、飞行服务、应急服务等内容。办法建立低空飞行协同管理机制,强化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对经营要求、适飞要求等作出规定。其中明确,低空飞行服务机构通过市级低空飞行服务监管平台提供低空飞行相关服务,运行人可以通过市级低空飞行服务监管平台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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