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讯 近日,江苏省泰州泰兴市市场监督局查处一起违反今年3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应当依法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案件。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依法整改,并按照《办法》规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案件是泰州根据《办法》进行查处的第5起罚款3-5万元的处罚案例。
2022年4月,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泰兴市黄桥镇朱何村某批发仓储企业行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经营场所进口处有一台加油机,员工正以直接加注的方式向停靠的货车加油。
经查,现场加注是柴油,并且在经营场所的南侧空地地下埋有容积为20立方的储油罐,剩余柴油200余升。该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一般项目为“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但企业负责人袁某未能提供《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因此,泰兴市市场监督局对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该批次柴油样品检验结果显示,所检项目符合 GB19147-2016 标准规定的要求。考虑到当事人销售的柴油检验合格,能如实说明来源,且(检查当下)属于非危化品,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当事人给予了从轻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日江苏省商务厅、发改委、公安厅、税务局等11部门联合下发《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12月1日生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明确了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的性质和边界;第三章规范经营详细规定了成品油经营的各项条款。
2022年11月7日,国家应急管理部联合10部委正式发布公告调整修订《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简称《危化品目录》),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即所有柴油将被列入《危化品目录》。2023年1月1日生效。
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介绍,汽、柴油属于易燃类危险货物。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涉嫌危险作业罪。此外,在江苏省《细则》出台和国家《危化品目录》修订后,对成品油行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有了更高的准入条件和要求。非法销售的成品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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