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报新媒体讯 金坛人陈某将自己的家改建成猫舍,邻居们难以忍受,于是7名邻居一起将他告上了法庭。尽管陈某强调在家里建猫舍是自己的自由,但法院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判其败诉。昨天记者从金坛法院了解到,面对强制执行,陈某搬迁了猫舍。7名邻居还给法院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据了解,陈某与这7名邻居都是金坛某小区的业主,邻里关系一向和睦。但自从经营宠物店的陈某把家改建成猫舍后,邻里关系便急转直下。邻居们反映,实在难以忍受没完没了的猫叫声和难闻的刺鼻气味。他们多次与陈某沟通,但陈某固执己见,认为自己没错。于是邻居们起诉至金坛法院,要求陈某搬离所有宠物,进行消杀,维持居住场所卫生,并拆除安装在过道上的摄像头。
金坛法院认为,《民法典》第132条规定了禁止权利滥用规则,即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处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如果陈某将住宅房改为猫舍,涉及改变住宅房性质,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不得妨害其他业主的生活。一旦引发问题,动物饲养人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且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令陈某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停止侵害、恢复该房屋住宅功能,将饲养、繁殖的宠物从该房屋内搬离并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拆除该房屋门前安装的摄像设备。判决生效后,陈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周边邻居只得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通过电话联系、走访陈某与邻居的家、调查被执行人经营的宠物店等方式,深入开展执行工作。在12月中旬的一天,承办法官联系了街道工作人员共同协办该案件。承办法官送达了执行相关法律文书,告知陈某应依法将房屋内的宠物立即搬离,并且采取有效的防疫措施。承办法官与街道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察、释法析理后,陈某打消了侥幸心理,答应排除妨害。
几天后,陈某搬走了宠物、拆除了屋内的猫笼,该案件得以成功执结。(舒翼 陈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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