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瑞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月20日,溧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将更换维修干燥塔顶项目发包给某承包单位实施,与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明确了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但未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常州市东瑜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去年12月26日,天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与承租单位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没有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向承租方书面告知出租场所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也未查见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记录。
江苏恒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去年12月20日,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将生产车间焊接工段对外发包,但未能提供与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也未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向承包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未查见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书面记录。
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上述3家企业的行为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溧阳市应急管理局对溧阳市瑞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天宁区应急管理局对常州市东瑜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3.2万元和0.64万元的行政处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对江苏恒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3.2万元和0.64万元的行政处罚。(黄洁璐 陈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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