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讯(记者 王拓)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健全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更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大学学业。
《通知》明确,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60个基点执行。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根据《通知》,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毕业后5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经学生申请可相应推迟宽限期。学生可选择还本付息的方式,允许其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合同约定还款计划内容进行变更。
此外,《通知》要求,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及时汇总分析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及贷款、还款等情况,加强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意识和诚信观念教育,注重贷后跟踪管理。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依法将其违约行为记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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