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下午,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徐州报业传媒大厦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23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相关情况。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和省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徐州市决定从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调整202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额。2023年度缴存基数上限按29945元执行,下限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4494元执行。如职工实际工资确实低于养老保险基数下限,经所属管理部审核同意后可据实调整,但最低不应低于本市本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
据介绍,职工月平均工资额=职工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职工年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规定的项目计算。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实行“四舍五入”到元。
缴存比例方面,2023年度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机关事业单位为12%,企业等其它单位原则应在8%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所属管理部审核同意后可适用较低的缴存比例。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同一单位的全部缴存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张凤军介绍,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实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审核”机制。凡是职工所在单位发放的工资报酬,符合国家统计局文件规定范围的,要全部纳入公积金缴存基数。此外,缴存比例、缴存频次要规范,单位应当在文件公布的比例范围内选择恰当的缴存比例,按月、足额将职工公积金汇缴到位,以免影响职工的合法权益。
针对徐州市存在不少职工重复开设个人账户的情况,市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处处长庄允颢提醒,各单位在做好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同时,务必注意“封存”状态账户的清理及“重户”的并户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及时转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封存专户”。(记者 朱睿 实习生 胡玥)
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新江南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新江南网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新江南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如有侵权请出示权属凭证联系管理员(yin040310@sina.com)删除!
阅读推荐
新闻爆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