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1月8日徐州讯(记者 张扬 通讯员 任树成)11月8日上午,徐州市医疗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日前出台的《徐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实施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此次出台的《徐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实施办法》将徐州市医疗救助对象从8类增加为10类。分别是: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做到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困难职工和城乡困难群众以及部分特殊群体。遵照上级文件精神,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过渡期内继续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以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上述情况的医疗救助对象在救助水平划分方面,一是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特困人员等10类医疗救助对象以及过渡期内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二是分类设定救助比例。对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100%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中的其他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特困职工,救助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70%。三是统一救助限额。10类救助对象和脱贫过渡期内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2万元,门诊慢特病可以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其中,10类救助对象普通门诊费用的救助限额统一提高到10000元。
针对哪些医疗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救助保障的问题,市医保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处处长鲁方介绍,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门诊、住院费用(含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直接救助,应救尽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纳入救助保障。
为了方便困难群众享受到更加便捷的医保服务,医疗救助对象身份一经相关部门认定并维护到医保信息系统之后,就可直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省内全面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市内“先诊疗后付费”,不需个人跑腿垫资。依托“15分钟医保服务圈”开展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业务,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经办服务更加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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