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联合发文,强化上市公司重整全流程协调,以行政、司法的进一步衔接提升上市公司挽救效能。这是全国首个专门针对该领域的协同机制。
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被置于严格的法律法规监管之下,在现有资产和业务丧失造血能力的情况下,重整通常需要同时采取债务重整和资产重组的综合方式进行挽救,这就产生了司法与行政程序之间衔接问题。此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期间,就上市公司重整机制进行了探索创新。该案是我国首例上市公司同步实施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案件。近年来,南京破产法庭审理多起涉上市公司案件,相关探索经验被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推广。
“有别于一般企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受行政监管的刚性约束,而重整则是在法院的主导和监督下实施,并由司法强制力保障的法律程序。如何协调两种不同性质的程序并行,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南京破产法庭副庭长蒋伟告诉记者,结合以往审理经验,南京法院与江苏省证监会“未雨绸缪”,就上市公司重整的全流程进行规范。
双方明确,对于具有挽救价值和条件的上市公司,将共同研判分析企业困境成因、重整价值和挽救条件,法院积极引导运用庭外重组、预重整、重整等方式,提升挽救效果。法院在司法审查上市公司重整、预重整申请过程中,提前征求监管部门对重整价值及可行性意见。
当重整程序启动运转后,如上市公司存在未能严格依照计划或者擅自变更重整计划等情形,可能严重影响重整计划执行效果甚至导致执行终止、宣告破产的,双方将及时共同介入;如上市公司存在违规占用担保、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双方则提前评估上市公司可能受到的处罚及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数额等,确定企业上述行为造成的影响,并可据此调整重整程序。
南京破产法庭庭长王静表示,企业破产是一项系统工程,破产审理中涉及的金融债权保障、职工安置、信用恢复等多方面问题,均需多方共同解决,促进单纯的破产程序性规则与其他制度形成合力是破产审判工作的关键。南京破产法庭还将进一步强化府院联动机制,为充分释放破产制度优势、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贡献南京智慧和司法力量。(记者 张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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