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报讯 8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听取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杭州市河湖保护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我市原有两部河道管理法规《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分别于2000年和2013年施行。随着国家“江河战略”深入实施和省、市对河湖保护治理提出的新要求,这两部法规已难以满足治水的新形势和新需求。《条例》秉持“不重复、可操作、有特色”的立法原则,整合优化制度体系,对河湖的保护、治理、利用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全面规定,通过精细化管理与刚性约束的有机结合,建设河畅、水清、景美、宜居、业兴的幸福河湖。
在河湖保护方面,《条例》强化了刚性要求,明确市和区、县(市)政府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河湖水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已禁止的行为外,《条例》还新增两项禁止行为,包括在涵闸闸口、泵站进出水口停船和在城市河道沿河护栏、杆线、树木、绿篱等设施或者建(构)筑物上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条例》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条例》统筹河湖治理和利用,河湖治理工作应当优先保持河湖自然形态和满足水生态保护需求。为回应群众对滨水活动的需求,《条例》鼓励在符合河湖空间保护专项规划和保障防洪安全、行洪安全的情况下,合理利用滨水空间。对于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开展的生态旅游、体育运动、休闲娱乐等活动,《条例》要求区、县(市)政府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明确管理主体和措施。同时,《条例》压实了活动组织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应急救助设备,提示安全风险等。
此外,《条例》明确提出,应建立动态调整的城市河道管理名录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当采用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卫星遥感等方式提高河湖监测、预警的自动化程度,根据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需求开展数字孪生河湖建设,结合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全面提升河湖保护治理工作的精细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条例》施行后,现行的《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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