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大股东承诺并分配给小股东100万元,但转眼却将钱用于投资理财,拖着小股东的分红迟迟不给。关于利润怎么分配,公司既没有明文方案,股东会决议中也无相关内容,小股东还能要到分红吗?6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民事判决,由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盈余分配款80余万元。
某公司股东为刘凯、关平、张正三人,刘凯持股51%,关平持股29%,张正持股20%。2018年7月底,刘凯告知关平:“公司开到6月,盈利500万,按照股东权益,应该季度分红100万”。刘凯承诺关平于2018年10月分红,但并未按期给付,关平多次催要,刘凯仅给付分红款19万余元。刘凯称,其将公司的资金用于投资理财,如果提前拿出来损失会很大。
2022年8月,在历经无数次的希望与失望后,关平将某公司诉至崇川法院,要求某公司给付其2018年度股东分红余款800290元。
法庭上,某公司辩称,其从未形成盈余分配的股东会决议,关平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规定股东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三大基本权利。因此,分红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无论其持有股权多少。
那么,某公司是否应向关平进行盈余分配?法院认为,首先,某公司具有向关平分配盈余款项的意思表示。虽然某公司并未就案涉分红形成股东会决议,但某公司此前年度的股东分红方式,亦未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且某公司在关联案件中亦自认,公司分红的决定系由三股东协商确定,并未形成书面决议。结合三股东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三方已就2018年度分红事项达成一致,即便未形成书面股东会决议,亦不影响各股东之间已形成合意,故不应再强求某公司必须为此形成股东会决议的书面形式。
其次,大股东的行为损害小股东利益符合强制盈余分配的实质要件。具体到案涉款项未能发放的原因,大股东刘凯已自认其将某公司的资金挪用于投资理财,导致分红款未能及时足额发放。刘凯作为大股东,其行为已经损害到关平等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但书条款规定的应进行强制盈余分配的实质要件。
再次,某公司经催要已向关平支付部分分红款项,其以自身的给付行为表明承认了关平具有盈余分配请求权。
综上,法院认为,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其他股东即使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亦有权向法院请求由公司强制分配利润。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关平盈余分配款800290元。
某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通讯员 张怡茜 古林
记者 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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