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阴获悉,江阴一居民近日遭遇不愉快:因拆封验货,网购商品退货遭拒。
消费者潘先生近日在某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一副蓝牙耳机,到货看到实物后发现与商家展示的照片不太一致,自己并不是很满意,所以找到商家退货退款。商家却称商品已经拆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退款规定,拒绝了潘先生的要求。潘先生认为商家无视消费者合理要求,一怒之下投诉至江阴市消保委临港分会。
江阴消保委临港分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向商家解释了网络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高法《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了潘先生退货退款的要求,潘先生表示满意。
(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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