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区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0年4月1日,区法院就宣某与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唐某应返还宣某借款7万元,支付利息7136元,于4月30日前支付37136元,余款4万元于5月31日前付清。后因唐某未按期履行,经宣某申请,区法院于6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唐某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文书,要求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是,唐某逾期未履行且拒不申报财产,区法院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民事裁定生效后,唐某先后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形式,转给梁某、陶某、吴某、许某等4人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而未用于清偿上述生效裁定确定的债务。
法院认定,唐某对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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