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公安部获悉,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或者参加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
近日,为加强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发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制度教育引导、鼓励守法的正向激励作用,公安部起草了《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后,在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累计最高减免六分,超过六分的分值不记入下一记分周期。
征求意见稿明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在本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满分记录,或者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在上一个记分周期,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满分记录的;
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
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
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
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学习考试时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情形的;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此外,为了避免有关工作人员、机动车驾驶人弄虚作假,征求意见稿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在学习、考试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人脸识别、实人比对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机动车驾驶人本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建立举报投诉查处制度,方便群众对违规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对于交通警察及辅警在工作中参与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来源:新华社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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