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的年卡,在使用期限中途被告知不激活人脸识别就不能正常使用。协商无果后,消费者将年卡发行方告上了法庭。
昨天上午,杭州中院生物经济审判庭成立一周年新闻发布会在钱塘法院下沙人民法庭召开,会上集中发布了生物经济司法保护的几项成果,包括《生物经济司法保护大数据分析报告》《杭州法院生物经济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等。
记者从发布的案例中了解到,2019年4月,郭某向杭州某公司购买双人游园年卡。该公司以店堂告示形式公示年卡的办理和使用说明,告知需采集指纹,持卡人游览园区需同时验证年卡及指纹。郭某与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并录入指纹、拍摄照片。后该公司将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向包括郭某在内的年卡消费者发送短信,告知年卡系统已升级,若不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将无法正常入园。
郭某至该公司交涉时,工作人员亦表示,原指纹识别方式已停用,未注册人脸识别系统将无法入园。郭某对此提出质疑,要求该公司退卡。双方协商未果,郭某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删除所有个人信息并赔偿卡费及交通费。经审理,富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公司赔偿郭某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某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
宣判后,郭某与该公司均提起上诉。杭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指纹识别店堂告示对双方均具约束力,且不符合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而人脸识别店堂告示并非双方的合同条款,对郭某不发生效力。涉案公司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应赔偿郭某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且该公司欲将其已收集的照片激活处理为人脸识别信息,超出事前约定的收集目的,应当删除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同时,该公司停用指纹识别闸机,致使原约定的入园方式无法实现,亦应删除指纹识别信息。故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删除指纹识别信息。
此案是全国“人脸识别第一案”,为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加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司法实践样本。
此外,发布会现场还发布了《生物经济企业司法保护指南》,该司法保护指南共90条,分别从专利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合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他问题六个维度,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指南,推动生物经济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据了解,生物经济审判庭成立一年来审结与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相关的第一、二审知识产权、民商事案件共5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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