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修订版)》,自12月1日起施行。
《意见》提出,力争到2027年,浙江总部经济发展能级和集聚辐射能力明显提升,总部数量累计增长20%。
《意见》所称的总部,具体指哪些?
总体分为企业型总部和机构型总部:
企业型总部指,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在省外境外投资设立的若干企业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机构型总部指,由省外境外企业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在省外境外投资设立的若干企业机构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履行区域性或功能性管理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按经济类型具体分为6类:跨国企业型总部、跨国机构型总部、民营企业型总部、民营机构型总部、央企企业型总部和央企机构型总部。
总部认定标准是什么?
《意见》提出,总部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符合定义要求,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已移出严重失信名单)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
跨国企业型总部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服务业领域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浙江省以外地区);
或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不少于6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浙江省以外地区)。
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所有独立法人企业均正常纳税,所有分支机构均有持续业务贡献。
跨国机构型总部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领域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及服务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数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浙江省外地区),被管理或服务的所有独立法人企业均正常纳税,所有分支机构均有持续业务贡献。
民营企业型总部
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
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在浙江省外拥有2个(含)以上分公司或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
民营机构型总部
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
在浙江省外拥有2个(含)以上分公司或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
在杭州市、宁波市之外的地区设立的总部,上述条款中母公司资产总额、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标准按70%执行。
对符合以下央企总部、央企机构型总部要求的可直接予以认定。
央企企业型总部
简称“央企总部”。在浙江省内注册,由国务院或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央企机构型总部
由央企总部在浙江省内注册,在两个(含)以上省级区域内对其投资设立的若干企业机构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履行区域性或功能性管理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对入围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雄鹰行动”,且符合相关要求的,可直接予以认定。
《意见》提到,省商务厅负责跨国企业型总部、跨国机构型总部认定管理工作;省经信厅负责民营企业型总部、民营机构型总部认定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央企总部、央企机构型总部对接、引进和认定管理工作;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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