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7月1日起实施
此前的《暂行办法》被修改13处
常报全媒体讯 《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将从7月1日起实施,从而取代已经施行9年的《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职责分工、实施条件和补偿内容。
在昨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赵洪平介绍,《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共五章四十三条,相较原来的《暂行办法》涉及13处修改。修改的内容主要有:明确了市和辖市区两级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细化了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调整了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的禁止行为;优化了评估机构的确定方法;公有住房征收的特别规定等。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分工。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房屋征收实施条件。国防和外交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辖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补偿内容。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房屋征收评估规定评估确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杨皓 周瑾亮)
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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