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1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的主题是“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为适应国家机构改革进行第四次修正。《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职业健康是“健康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劳动者健康,就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那么,就让我们一起来认识一下什么是“职业病”。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而颈椎病,肩周炎等大家所认为的“职业病”,只能称之为“职业相关疾病”,并不是法定意义上的职业病。
二、构成职业病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构成《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一)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二)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三)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四)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三、职业病包括哪些类型?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我国法定职业病分为10类132种。分别是:
1.尘肺。有硅肺、煤工尘肺等。
2.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等。
3.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6.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8.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9.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其他职业病。有职业性哮喘、金属烟热等。
对职业病的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病防治事关每一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提醒各位劳动者——要了解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危害因素,遵守操作规程,注意个人防护,做好职业病防护的第一责任人。
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记者 孙骏 通讯员 夏荣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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