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可事实上真的是如此吗?其实也未必,再完善的法律恐怕也有无数的漏洞,而这些漏洞就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尤其是“追诉期”,有时候真的不明白它存在的意义到底是什么?难道就是给违法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那谁又给被害者机会!2023年5月22日,一则题为“8年间多次猥亵幼女男子登报道歉:因报案时超过追诉时效,未追究刑责”的报道在网络上疯传,引发了大量的讨论。
据中国新闻社《中国新闻报》A13版发布一则道歉声明,道歉人名为岳仲金(男,1967年生),其在1997年-2004年间,多次猥亵幼女,被猥亵者报案时已是2017年,已经超过了案发时的刑事法律关于猥亵儿童罪之追诉时效,司法机关未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客观上来讲,既然犯了罪,就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如果仅仅因为过了追诉期就让坏人逍遥法外,真的是太不公平了!最后,不知大家对此作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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