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赵述评 实习记者 翟枫瑞)8月24日,北京商报记者从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官网获悉,贵州茅台酒厂(集团)党委原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自力因受贿1854万余元,贵州黔南州中院一审公开宣判刘自力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半。
据了解,刘自力在2008年至2018年,利用担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之便,在获得茅台酒经营权、批准购酒指标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利,直接或通过妻子、女儿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54.77万元,其中人民币1772.15万元、美元10万元、英镑2.3万元。
贵州黔南州中院一审认为刘自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决刘自力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半,并处罚金100万元;对刘自力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1854.7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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