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遏制疫情在医疗机构发生和扩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江苏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有关要求,贯彻落实省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春节后院感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无锡市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服务和院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当做到:
(一)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一级应急响应期间有关医疗服务的通告》,市内社会办诊所、门诊部继续停业。
(二)口腔科、眼科、耳鼻咽喉科、整形(美容)科、健康体检等医疗机构与综合医院内相关专科非必须的诊疗项目全部暂停,保留必要的急诊服务。
(三)医疗机构暂停择期等非急需的手术、检查,尽量减少非必须的住院,所有手术患者均应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四)医疗机构要在所有门诊、急诊入口独立设置预检分诊台,发热门诊设置符合规范,指示清晰。
(五)医疗机构要减少出入通道,实行出入口统一管理,进入医疗机构的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检测体温。
(六)要对在医疗机构内工作的所有在岗人员,包括在医院工作的第三方单位人员进行全面的流行病学排查,做好每日体温检测工作,并做好登记。取消堂食,分时错峰领餐,实行分餐制。
(七)医疗机构要完善院感应急预案,开展防控知识全员培训,并开展演练,特别是对接诊程序全流程开展全面训练。
(八)医疗机构要做好医疗器械、污染物品、物体表面、地面、电梯间等清洁与消毒,规范开展空气消毒,要做好医务人员的消毒防护、手卫生,采取规范的隔离防护措施。
(九)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非医疗公共区域(服务窗口、院内商店等)的感染防控力度。做好医疗废物尤其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废物的管理处置,最大限度减少院内感染的风险。
(十)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非特别需要暂停上门服务。家庭医生将采取电话随访的方式对签约对象进行健康咨询,签约对象也可通过电话咨询家庭医生。
二、就诊患者应当做到:
(一)患者就诊时应当主动告知个人疫情相关旅行、居住、接触史,如故意隐瞒病情,造成疫情传播,或拒不执行防控措施的,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二)住院患者一般不允许探视和陪护。住院患者需要陪护的,可安排一名固定陪护人员,并佩戴口罩。
(三)无紧急就诊需求,暂不要到医疗机构就诊;确需就诊,应提前预约;就诊期间需要排队等候的,应自觉保持1米以上距离;就诊提倡使用移动支付。
(四)已完成首针次非免疫规划疫苗(自费疫苗)接种的,提前预约后续接种针次时间。继续暂停儿童和成人预防接种门诊的日常服务。
(五)产后访视一般采用电话或视频方式。
以上涉及暂停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与相关科室,恢复诊疗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发展情况另行通知。所涉及的医疗机构迅速通知已预约的病人暂缓就医,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就诊患者请同时关注就诊医院的具体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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