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市政府官网2026年10月28日消息,《进一步加强家庭装修垃圾清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于近日印发。该文件围绕装修登记、预约清运、规范投放、清点计量和费用收取等环节,明确了装修垃圾清运管理的具体要求。其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统计装修垃圾投放量,业主、使用人应根据计量结果,直接向清运单位支付清运费。
装修登记方面,业主、使用人应在装修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主动申请登记,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协议内容须主要包括装修垃圾投放方式、投放点位与时间、收费事项及装修工程禁止行为等。业主、使用人须将装修垃圾自行投放至指定堆放点位,并可自主委托装修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进行短驳。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为业主、使用人办理入住或装修登记手续时,发放《装修垃圾处理告知书》,明确告知装修垃圾投放要求等相关事项。
其中,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城管执法部门对装修人未向物业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依法处罚。
预约清运方面,业主、使用人可通过指定线上平台预约清运单位,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预约。在平台上线前的过渡期内,可沿用当前预约方式。
此外,应业主、使用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协助装修人预约的,区房屋管理部门依规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惩戒。区绿化市容部门应探索提供差异化服务,在具备条件的小区,推进自用专用回收箱模式,实现直接至装修人所在楼栋口收取装修垃圾。
规范投放方面,业主、使用人须按装修垃圾投放点约定的开放时间,将装修垃圾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投放。装修垃圾须进行袋装并捆扎处理,垃圾袋规格尺寸为75cm*45cm左右,捆扎后长度一般不超过100cm,直径不超过40cm。对不按规定投放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城管执法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对业主、使用人未遵守具体投放要求的依法处罚。
清点计量和费用收取方面,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统计装修垃圾投放量,按标准袋计量,可装满整车(箱)的经与业主、使用人确认可选择按车(箱)计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自行或推荐第三方企业提供短驳服务,不得代收清运费。业主、使用人应根据计量结果,直接向清运单位支付清运费。
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指导清运单位设立清运费(含物业服务成本)专账,通过二维码等线上方式收取费用并向支付人开具发票。过渡期内,清运费可暂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开展计量工作。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相关费用。
此外,清运单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签订协议,按清运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在装修垃圾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管理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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