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胶囊被纳入新冠诊疗指南”……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 浙江一公司被罚21万余元

2024-10-24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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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某胶囊被全国多个省份纳入新冠诊疗指南……”“国家基药,医药甲类……有五项专利”“某滑膜炎颗粒(无蔗糖)以滑膜为治疗靶点……国家基药,医保乙类”最近,浙江一公司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文章中使用的宣传内容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被行政处罚了。

宣传发布药品广告

须得相关部门审查

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浙江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某胶囊被全国多个省份纳入新冠诊疗指南……【适用人群】……【产品特点】国家基药,医药甲类;清热解毒,镇定安神,独家软胶囊剂型、有效成分含量高、吸收快、作用时间长,具有抗细菌耐药和抑菌的五项专利”等用语,上述内容用红色字体突出表示。另一篇文章中使用了“某滑膜炎颗粒(无蔗糖)以滑膜为治疗靶点……国家基药,医保乙类”等用语;在上述内容前用红色强调,下方为某药业LOGO,地址及联系电话,最下方为公众号LOGO。

上述宣传内容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属于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的行为。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属于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和抑菌的五项专利……”等用语且未标注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所指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

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

将会被行政处罚

对此,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解读,对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药品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的一倍罚款300元。

对当事人发布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10000元。

对当事人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200000元。

经营者发布广告应当负责

避免误导消费者

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药品是促进全民健康的特殊商品,医疗药品安全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息息相关,很多消费者在购买医疗药品时往往不了解各种医疗药品的药理和药性,盲目通过广告了解医疗药品信息。很多广告盲目宣传医疗药品的药效,导致用药的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广告是一种活跃的市场行为,又是一种大众信息传播,随着互联网广告,电视广告的快速发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管理者均应对广告负责,避免一些企业通过虚假违法的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影响社会诚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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