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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阴获悉,江阴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对被告单位故意侵害涉案知识产权、情节严重且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开出80万元的“罚单”。
甲食品公司在2019年9月中标为江阴某学校的食材配送单位。中标后,双方签订《合同书》,约定其中部分肉制品的指定供应商为乙公司。乙公司按照供货合同的订单,向甲食品公司提供油面筋塞肉、百叶卷肉、蛋皮包肉、大小鲜肉圆5种猪肉制品,提供的产品上贴有乙公司品牌的绿色商标并附检验报告。
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底,甲食品公司少量购买乙公司的肉制品,并将丙公司生产的肉制品混入乙公司的肉制品,仍使用乙公司品牌的绿色商标和质检报告向江阴某学校供货。2020年10月底至2020年11月底,甲食品公司私刻了乙公司的检验章,伪造乙公司的出厂检验报告,继续向江阴某学校供应了28批次肉制品。
2020年12月5日,江阴教育局发现甲食品公司有违反合同的行为,终止甲食品公司的配送资格。乙公司向江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食品公司赔偿乙公司150万元,并承担案件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诉讼费。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甲食品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认定为侵权情节较为严重,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江阴法院以乙公司损失数据为基数,以2倍的惩罚性赔偿倍数来计算,综合考虑确定赔偿额为75万元,同时支持乙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5万元,判决甲食品公司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宋超、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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