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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江苏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南京市非居民用户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关于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等法规、规定要求,南京市对非居民用户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对用水量超过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定额(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户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其中,对已公布行业用水定额并完成用水核查或审计的用户实施定额用水管理,对暂无定额标准、尚不具备实行超定额管理条件的用户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同一用户不同时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已发布的行业用水定额,综合考虑用户生产、经营、生活等需要,以及近三年的实际用水量,核定计费周期内的综合定额用水量、计划用水量,每年的1月31日前下达本年度用水定额(计划)。定额(计划)用水量的编制以用水户用水定额或前三年实际用水量加权平均值为基数,以增减系数为调控参数,由节水管理信息系统统一自动编制。
根据《南京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计划用水户应当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其中市级及以上重点计划用水户和年用水量12万吨以上的使用公共供水用水户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单位,依照《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各用水户在收到用水定额(计划)后,请及时向市供水节水指导中心反馈或核对本单位管水人员、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对定额(计划)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填报《南京市计划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建议表》,并及时通过送达或邮寄方式向市供水节水指导中心申报,逾期视同无异议;如因用水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用水定额(计划)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提交《南京市计划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建议表》和需要增加用水定额(计划)的合理性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出现超定额(计划)用水的,用水户除向供水企业缴纳正常的水费外,还要按规定缴纳基本水价1-5倍的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
南京市供水节水指导中心:秦淮区虎踞南路58号-1六楼(邮编:210004),节水监管科:52313893;规费征收科:52265376;规划技术科:52254386。
南京市供水节水指导中心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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