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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视觉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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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首席记者 连建明)上市公司随意高送转的乱象将得到根治,沪深交易所近日分别发布《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给高送转套上紧箍咒,业绩不佳或处于股票解禁、减持期间的上市公司,通通禁止高送转。
前几年高送转愈演愈烈,不断刷新高送转比例,最高已经达到每10股送转30股,部分公司送转比例已经大大超过公司业绩增幅和股本扩张的实际需求,高送转已经沦为概念炒作。但是,如何进行高送转并没有相关的规定,为了根治市场乱象,交易所出台了《高送转指引》进行监管规范。首先,到底什么样的送转比例算高送转?两家交易所对高送转标准做出了权威界定:上交所规定,10送转5以下送转股行为不属于高送转;深交所规定,主板10送转5以下、中小板10送转8以下、创业板10送转10以下送转股行为不属于高送转。
对于如何进行送股,交易所作了明确规范。《高送转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一、建立送转股比例与公司净利润增长、净资产增长以及业绩稳定性挂钩的机制;二、高送转披露时间与限售股解禁相挂钩;三、高送转披露时间与重要股东减持相挂钩;四、明确高送转披露的时间限制。
《高送转指引》充分考虑了公司合理的股本扩张需求,规定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3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1元的公司实施高送转,其送转比例可以不受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等刚性约束的限制。但为避免每股收益被过度摊薄,要求上述公司送转后每股收益不得低于0.5元。
但业绩不佳、股票解禁、减持期间禁止高送转。上市公司送转股方案提出的最近一个报告期净利润或预计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或者送转后每股收益低于0.2元的,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同时,《高送转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时,尚未披露本期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应当同时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上市公司提议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前3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者后3个月存在减持计划的,公司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应当同时披露向相关股东问询其未来减持计划的具体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的减持计划情况等,并披露相关股东的回复。
上市公司存在限售股的,在相关股东所持限售股解禁期届满前后3个月内,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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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