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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口岸入境且目的地为省外的人员,结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承诺3天内不再返回浙江的,可经目的地疫情防控部门同意后“点对点”接回;也可经目的地疫情防控部门同意后,购买离浙火车票、机票,“健康码”暂时转绿码,“点对点”转运至离浙交通站点自行前往目的地。
对省外口岸入境且目的地为我省的人员,在第一入境地实施健康管理措施未满10天的,入浙后按照现行闭环转运要求转运至目的地,补齐“7+3”健康管理措施。对上海口岸入境且目的地为我省的人员,在上海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后,转运至嘉兴继续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4天,期满后由目的地设区市政府统筹负责,闭环转运至省内目的地实施3天居家健康监测。对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有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7天旅居史的人员应暂缓来浙返浙。对已来浙返浙的,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第1、2、3、5、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对国内疫情中风险地区人员,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有国内疫情中风险地区7天旅居史的人员应暂缓来浙返浙。对已来浙返浙的,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在第1、4、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的,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对国内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等,实施3天日常健康监测,落实“三天两检”有国内疫情低风险地区(即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的其他地区)7天旅居史的人员应暂缓来浙返浙。对已来浙返浙的,实施3天日常健康监测,其间落实“三天两检”:即在发现后的第1、3天分别完成1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结束健康管理措施。对同时空伴随人员(即与阳性感染者在同时间段同一空间出现的人员,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除外)、须持核酸检测报告离开所在地区或全域核酸检测地区的人员、途经有涉疫风险交通枢纽的人员等,实施3天日常健康监测,落实“三天两检”。对密切接触者,实施“7+3”健康管理措施发生较大规模疫情时,为缓解集中隔离点资源严重不足,可实施“5+5”健康管理措施:即“5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5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第1、2、3、5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第2、5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对次密切接触者,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如隔离观察期间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且对应的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前2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的,可于第7天解除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如密切接触者前2次核酸检测有阳性结果,将次密切接触者调整为密切接触者,并按规定管理。对省内疫情发生地人员分类实施健康管理措施省内发生本土疫情后,各设区市根据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活动轨迹和疫情传播风险大小划定高中低风险区。将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居住地、活动频繁且疫情传播风险较高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划为高风险区,原则上以居住小区(村)为单位划定,可根据流调研判结果调整风险区域范围,采取足不出户、上门服务等管控措施。将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停留和活动一定时间,且可能具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划为中风险区,风险区域范围根据流调研判结果划定,采取人不出区、错峰取物等管控措施。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的其他地区为低风险区,采取个人防护、避免聚集等防范措施,低风险区人员倡导非必要不离开本区域,确需跨市流动的应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省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外溢至省内其他设区市的,参照上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员流动健康管理措施执行。省疫情防控办可根据省内疫情形势,动态调整健康管理措施,并及时对外发布。其他如省外出现社会面阳性感染者,但尚未划定中高风险地区的,可经专家研判后,临时对该阳性感染者的居住地、活动地、工作地等参照高风险区进行管理;对阳性感染者所在的乡镇(街道)参照中风险区进行管理;对阳性感染者所在的县(市、区)参照低风险区进行管理。待当地划分并公布中高风险地区后,再进行调整。对已出现社会面阳性感染者的其他涉疫情况,经省卫生健康委综合评估、省疫情防控办同意,可对有涉疫相关地区、特定区域旅居史、接触史的人员临时采取相应健康管理措施。对因发生疫情实行全域封闭管理地区、静态管理地区来浙返浙人员,可参考当地管控政策确定在浙期间的健康管理措施。其中:要求足不出户的全域封闭管理地区、静态管理地区来浙返浙人员,参照高风险地区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要求不出小区的全域封闭管理地区、静态管理地区来浙返浙人员,参照中风险地区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上述须执行健康管理措施的来浙返浙人员,对其高中低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认定,如无特殊说明的,原则上自其抵浙之日起往前追溯7天。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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