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未成年学生霸凌,KTV该担责吗

2022-07-01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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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发布的第四批江苏法院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扬子晚报记者获悉,入选案例涉及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非遗保护、反对校园霸凌等关系人民生活、关乎群众利益的问题。

接纳未成年人入住打游戏,电竞酒店被判道歉

某电竞主题酒店未核实消费者的年龄,在3个月内接纳近400名未成年人入住,无限制上网玩电竞游戏。检察院提起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酒店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判决支持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嫌疑人跳河逃跑溺亡,物业人员追赶并施救无需担责

一小区物业公司接到业主电话,称有小偷试图撬门行窃,物业工作人员随后在小区内发现王某形迹可疑,遂言语盘问。王某未回复即逃跑,被追赶时跳入河中,不久出现溺水特征。物业工作人员跳入水中施救未果,王某不幸溺亡。据公安机关调查,王某有重大盗窃财物的嫌疑。王某家属向物业公司索赔。

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根据业主反映,对疑似盗窃人员进行盘问和追赶,其行为方式、程度均在合理的履职范围内,不存在违法性和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依法判决驳回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唱歌时找人殴打未成年同学,家长和KTV共担责

14岁的初中生小红在某KTV唱歌,因怀疑同学小雪在隔壁包厢骂自己,便伙同他人当场殴打、侮辱小雪,并录制视频上传微信,使小雪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小红的同伙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某KTV也受到行政处罚。小雪将小红及其监护人、某KTV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认为,小红的行为严重危害了他人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因小红系未成年人,故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KTV工作人员放任初中生进入娱乐场所消费,冲突发生时制止不及时,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小红的监护人、某KTV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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