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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图/新京报网。
近日,司法部向社会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采取点名批评、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一石激起千层浪,该征求意见稿一经推出,网上争议不断,既有对教育惩戒的担忧与不解,亦不乏对管束纠正的肯定和赞同。
教师与学生是中小学教育教学和管理体系中的两个最基本群体,如何处理好两者间关系一直是社会热点议题。一段时间以来,发生在个别教师与部分学生之间的辱骂殴打事件不断曝光,使得中小学的教育与惩戒问题更加突出。因而,如何实现中小学教育教学和管理的有序进行,不但是摆在一线教师与学生面前的现实难题,也是社会各界所关注的法治议题。
正是因为公众对惩戒正名充满期待、忧虑,因此,有必要从立法角度予以规制,继而通过执法尤其是以此为标准,来评估一线教师在具体适用教育惩戒时是否超越必要边界、幅度,以及是否合乎最低限度及比例原则。
教师惩戒权,需直面公众审视监督
中小学教育历来是一国国民教育的根基,怎样强调都不为过。但是,青春期却是个可能沾染不良习惯的敏感期,未成年人随天性而来的叛逆、敏感与其求知缠绕。
面对那些成长“叛逆者”,现实总是那样骨感:一方面,个别教师体罚学生,引发众怒;另一方面,许多教师不敢管、不愿管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
目前,中小学教师的薪酬、工作条件已今非昔比,较之既往有了一些整体上的提升。但真正增强中小学教师对其职业的尊荣感,以及不断提升全社会对他们的尊重,非一日之功。在诸多亟待努力之中,完善教师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的机制,善莫大焉。
面对必要的教育惩戒,我们不宜色变。教育惩戒既符合国际惯例,亦与本土传统一脉相承,更有现实上位法依据。比如,《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之规定。
教育惩戒权,可视为特殊公权力。但一如普通公权力,其行使应有边界、程序、程度等,既要直面受惩戒学生及家长的不满与质疑,也要恪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更要面对社会公众的审视与监督。
教育惩戒法治化,免除教师后顾之忧
我们可能从未像今天这样关注教育惩戒。强调必要教育惩戒,并非为侮辱体罚叫好,而是期待在法治轨道上权责一致,立德树人,既保护学生,亦保护教师,更重要的是维护师道尊严。
师道尊严,强调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礼记·学记》即有云,“凡学之道,严师为难。师严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敬学”。
为师之道重在实现教师职业的尊贵与庄严,而维护师道尊严应与促进学生发展并行不悖,互为表里:维护师道尊严是为了更好发挥教师主观能动性,更加全身心投入立德树人的日常教学工作中,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发展。
在日趋强调尊师重道的当下,我们强调必要教育惩戒,也是让中小学教师以更加专业化精神对待“未来国家财产”,而没有过多后顾之虑。
教育有方,惩戒有度。强调教师教育勤勉义务的同时,赋权其必要惩戒确有必要。《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就明确了“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及保障安全”等四项实施原则。
当然,在未来实施过程中,可能也需要加入对教师进行相关培训以及告知家长相关权利与义务的环节。
如此,不仅让教师们敢管,也能让家长与孩子们信服,既维护了师道尊严,也免除了教师的后顾之忧。
□张鸿巍(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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