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淳安县人民法院千岛湖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记者从法庭获悉,2024年4月10日晚和4月11日凌晨,被告人郑某以盈利为目的,伙同被告人余某携带自行组装的电鱼设备,在淳安县汾口镇武强溪水域采用高压电击方式非法捕捞鳜鱼等水产品,这种“绝户式”捕捞手段对水域生态系统将造成不可逆的损害。经评估认定,郑某、余某的电捕鱼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不低于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余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郑某、余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金5万余元,并在杭州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不过,这笔5万元赔偿金对郑某、余某二人来说,不是一笔小数目。原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郑某、余某都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家中经济条件也比较差,基本没有存款,民事赔偿存在困难。
淳安县人民法院院长王莉介绍,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赔偿义务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高额修复费用的情况,最终产生“执行难”的问题,但经济困难并不意味着可以逃避法律责任。
考虑到两人认错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法院与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多次沟通,探索“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的可行性、实效性,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安排郑某、余某担任临时护渔员,负责巡湖、清理湖面垃圾等工作,“以劳代偿”还清这笔“生态账”。
在郑某、余某“以劳代偿”期间,当地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以“线上+线下”方式对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全面留痕,如二人不积极履行修复生态义务,则需继续履行金钱赔偿义务。
“相较过去,这样的赔偿方式既符合‘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又可达到生态环境替代性补偿的目的,真正实现在修复环境的同时也修复‘观念’,促进实现司法惩戒、宣传教育和环境修复的有机统一。”王莉解释说。
据悉,目前,淳安县人民法院已正式对外发布“千岛湖生态环境修复劳务代偿机制”,这也是杭州首个专门针对生态环境领域劳务代偿协作而会签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