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新江南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新江南网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新江南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如有侵权请出示权属凭证联系管理员(yin040310@sina.com)删除!
12月17日,锡山法院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失能老人监护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由锡山法院联合区司法、民政部门共同制定,在全省率先建立了“筛查报告、监护确定、履职监督、监护干预”为一体的失能老人监护保障机制。
在法院过往审理的案件中,失能老人的相关法律问题逐渐凸显。失能老人权益的保障,极大程度依赖于有无监护人以及监护人能否尽责履职。尽管我国相关法律中已有关于失能老人监护的相关规定,但具体条款的落地实施、发挥实效仍需进行细化。锡山法院经过前期大量调研,在今年10月底联合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制定了《实施办法》。
据介绍,《实施办法》在原先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动发现失能老人监护问题外,增加了村委社区主动调查、筛查途径,让更多的失能老人进入被关注范围,便于民政等部门跟进处理。在监护人的确定方式上,《实施办法》总体上采取“倡导意定监护、鼓励协议监护、村委指定先行、法院指定兜底”原则,按照失能老人民事行为能力情况,制作《意定监护协议》《指定监护情况调查表》《被监护人讯问笔录》等模板,指导职能部门规范推进失能老人的监护确定程序,对《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在确定监护人后,《实施办法》创新引入了监护监督制度,对监护事务如资产保管、费用列支等内容进行全流程监督,对监护人形成制约。此外,《实施办法》还倡导建立监护登记管理制度,对失能老人指定监护、意定监护情况进行动态管理,以便于后续根据需要与长护险、家庭病床等民生项目进行衔接。
“《实施办法》中的新举措打破了以往各种监护确立形式彼此共存、但难以均衡发挥应有效用的局面,在厘清职能前提下由法院、民政、司法、当地村委等形成保护合力,对有效保障老年人权益、钝化社会矛盾有积极意义。”法院相关负责人说。
典型案例
家住锡山区的章老太数年前罹患阿尔茨海默病,她的四名子女相互推脱、不愿照顾,最终由村委代管并垫付医药、护理费12万元。经法院判决,四名子女平摊了村委垫付的费用,但因无人愿意担任监护人,章老太后续赡养问题无法解决。
《实施办法》实施后,在法院和当地司法所的指导下,老人子女向当地村委提交了指定监护人申请书,村委对四名子女的经济情况、家庭环境、监护意愿等进行全面调查,同时结合章老太目前的生活状况和个人意愿,最终作出指定监护决定书,指定三儿子作为监护人,并确定大女儿为监护监督人。同时,在监护人的召集下,四名子女通过人民调解对章老太后续照顾护理、赡养费用承担达成一致意见。
章老太成为《实施办法》实施以来的第一位受益人。
(王佳)
2024-12-22
2024-12-22
2024-12-22
2024-12-22
2024-12-22
2024-12-22
2024-12-22
2024-12-22
2024-12-22
2024-12-22
2024-12-22
2024-12-22
2024-12-22
2024-12-22
2024-12-22
2024-12-22
2024-12-21
2024-12-21
2024-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