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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限购、限贷、特定购房优惠、隐藏真实财产等原因,借用亲人或他人名义购房的情况屡见不鲜。近日,惠山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一起“借名买房”引起的纠纷。一旦出名人原因导致房屋被查封,法院会怎么认定呢?
2013年,赵女士想购置一套房屋作为儿子的婚房,但当时其名下已有一套房,为享受首套房屋较低的首付,她便与婆婆钱某、公公李某签订了《借名购房协议书》。协议中约定:以钱某、李某的名义购买房屋,购房费用由赵女士负担,房屋归赵女士所有。协议签订后,赵女士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并于2019年付清了全部贷款,且赵女士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内,日常水电费、物业费、停车费等费用也均由她支付。
2017年,钱某、李某向朋友孙某借款50万元,以赵女士购买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并办理了余额抵押登记。后来,钱某、李某未按时还款,孙某便诉至法院。在法院的调解协议中,确认孙某有权就案涉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钱某、李某并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孙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是法院查封了案涉房屋。“我是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房产证一直由我保管,未挂失补办,请求排除执行。”在得知此事后,赵女士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还是驳回了异议申请,于是赵女士又向法院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女士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房屋现登记在钱某、李某名下,如借名买房关系真实存在,赵女士仅对钱某、李某享有过户至其名下的债权请求权。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钱某、李某与孙某约定以案涉房屋设定抵押并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孙某对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权。赵女士基于《借名购房协议书》所享有的债权,不能对抗孙某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担保物权。而且赵女士在已有一套住房情况下仍借用钱某、李某名义购房,系为规避首付比例的政府相关贷款政策,享受本不属于自己的优惠政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具有一定过错。
综上,法院认为赵女士的借名买房行为不能排除债权人孙某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并判决驳回赵女士的诉讼请求。鉴于借名买房通常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和政策,借名人本身具有过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其自行承担。因此,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中,如出名人成为被执行人,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房屋成为执行标的,借名人(实际出资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法官在此提醒,借名买房存在巨大潜在风险,因房屋登记在借名人名下,如借名人擅自处置房屋或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导致房屋被执行,均可能导致借名人利益受损。
(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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