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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宜兴的大彭因交通事故致残,事故发生时妻子有孕在身。1个月后,大彭妻子顺产一名男婴。大彭诉至法院,要求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赔偿包括男婴18年生活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30余万元。日前,宜兴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大彭的诉请。
2022年11月,大彭骑行的电动自行车与小杨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大彭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小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4年4月,大彭将小杨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儿子阳阳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0余万元。
审理中,保险公司认为本起事故发生时,阳阳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被抚养人,故不认可支付阳阳的生活费。而法院经审理认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应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本案中,虽然大彭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子女还未出生,但是提起诉讼是在胎儿出生后,原告大彭作为婴儿的法定监护人行使法定权利,有权代婴儿提起涉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案涉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抚养人大彭十级伤残,这势必会对其抚养子女的能力造成一定的影响,故其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的理由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大彭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275462.66元,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34391元。
法官表示,虽然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应该给予胎儿利益特殊保护。如出生后,其法定监护人代为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应予支持。(王佳)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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