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称重3.5斤,复秤后鱼瞬间“瘦”1斤 秤是合格的,问题出在哪?

2024-07-03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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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买了两条鱼,现场复秤,瞬间“瘦”了1斤。蹊跷的是,商家的秤是合格的,问题出在哪?近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扬名二分局办理了一起“另类”的短斤缺两案件。

  消费者小井(化名)在城区一水产摊贩处买了两条鱼。商家称重3.5斤,总价28元。小井付款后,商家提刀就要帮他宰杀。小井感觉不对劲,急忙说鱼不用杀,要打包带走。这时,商家马上转身重新称了一遍,报价20元,并当场退还了8元差价。小井使用其他秤复秤,发现两条鱼的总重量只有2.5斤。小井认为,该摊贩在秤上“搞鬼”坑消费者,遂拨打12315举报。

  接到举报后,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扬名二分局工作人员赶至现场。经调查,该商家所使用的电子秤是经过强制检定、且强制检定合格证在有效期内的合规计量器具,不存在计量称重问题。那么,问题出在哪儿呢?

  经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识破了商家的花招。该商家先通过快速称重或者把秤放在较远的地方让消费者看不清,向消费者口头虚报商品重量,或者直接报总价不说重量。然后借免费杀鱼之机,分散消费者注意力,去除鱼鳞、内脏以防止消费者通过复秤发现其中猫腻。

  案发后,涉事商家承认,他本以为这套把戏行云流水,没有破绽,没想到,最终被识破。

  扬名二分局调查后认为,该商家在销售水产商品过程中采取的上述行为,虽没有在秤上动手脚,但同样是一种短斤缺两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因此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考虑其违法情形、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后,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提醒

  这样的“小聪明”最高罚50万元

  扬名二分局执法人员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10大行为。存在上述10类行为之一的,经营者将面临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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