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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熊某某为儿子吴某购买了新房,儿子写下欠条。事后几年,熊某某没有得到儿子的还款回应。于是,熊某某将儿子起诉至滨湖区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吴某偿还款项81万元和相应的利息。
2019年7月21日,吴某看中无锡某小区的一处住宅,于是向母亲熊某某借款买房。此时,吴某已结婚多年,妻子郁某某也知悉此事。
熊某某称,儿子当时表示,只要筹到钱就还款,还特意写下欠条,载明借款金额为81万元。熊某某仅有存款20多万元,为了帮助儿子,她向自家亲戚借款60多万元。2019年7月30日和7月31日熊某某分别转账60万元、21万元至郁某某银行账户。2019年8月27日,吴某、郁某某将该81万元用于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
2022年,熊某某多次向儿子说起还款事宜,吴某表示自己手头紧,没有余钱可以支付。“都好几年了,亲戚们都着急催款呢。”无奈之下,熊某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拆迁安置房卖掉,用于归还部分向亲戚的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事后,熊某某发现儿子非但没有积极想对策,还经常不接自己的电话。期间,儿媳郁某某还表示该81万元属于赠与,不同意归还。2023年,熊某某将儿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吴某、郁某某偿还81万元借款和相应的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写下欠条,郁某某将该款81万元用于支付其与吴某共同购买房屋的购房款,应认定郁某某、吴某夫妻有借款合意、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购房),符合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特征;熊某某作为退休工人并无雄厚财力,故郁某某主张熊某某向其和吴某赠与81万元依据不足。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借条、银行转账、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据,认定案涉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非属于赠与款项。最终,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除明确表示赠与外 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法官表示,当子女经济条件有限时,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人之常情,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
根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适用情形,父母对其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是否资助成年子女由其自由决定,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王佳)
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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