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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看似年轻、健康的身体,可能由于工作压力、生活不规律、既往病史等因素,在剧烈运动时面临未知风险。近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40岁男子李某在健身会所锻炼后猝死,其家属向健身会所索赔149万元。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本人要对此负主要责任。
2023年2月,李某来到无锡某健身房想进行拳击训练。之前,他曾在其他健身房进行过拳击体验。作为新客人,健身房为他专门安排了私人教练,并在训练前使用仪器对他进行了人体成分分析。当教练询问他平时的运动习惯时,李某表示平时也会适当运动,对拳击很感兴趣。随后,教练为李某制定了拳击训练计划。
当天,教练便带领李某进行了第一节拳击课程。在训练结束后,李某到隔壁房间准备进行拉伸训练。突然,李某感到不适,倒地抽搐。见状,教练和工作人员立刻上前询问并进行简单的救助,随后拨打120电话。当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紧急为李某进行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但李某经抢救无效身亡。
李某家属认为,拳击训练属于强度较大的运动,健身房既未询问李某的既往病史也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测,包括心肺功能检测、心血管检测等。“健身房提供的服务不规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李某死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的家人随后诉至法院,要求健身房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49万余元。
健身房则认为,李某的死亡原因系陈旧性心肌梗死,和健身房提供的健身服务不存在因果关系。“李某发病时,健身房内有实施急救资质的员工对其进行了及时救治,并拨打急救电话,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不存在过错,不应担责。”健身房的负责人说。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既往有心梗病史,有支架植入史,死亡原因系呼吸心跳骤停。法院认为,根据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江苏省地方标准《综合健身房服务规范》,其中规定了顾客接待流程图、私人教练的配备以及体质测试流程图。对于首次来场馆的李某,健身房未进行详细登记,也未询问是否存在高血压、心脏病等基础疾病,身体状况是否适宜剧烈运动等情况,也未对注意事项及风险进行提示和告知,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身体状况选择适合的运动形式,其应当知晓其运动和健身本身具有一定风险,其在自身患有心脏疾病的情况下进行剧烈运动,其对此负主要责任。”梁溪法院员额法官李家先说。
最终,法院判决健身房对李某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健身馆、训练馆等经营场所在经营期间,除了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健身设施外,还应当做好运动风险提示和告知工作,在危险发生后更应当积极作为,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作为消费者,要学会科学合理健身,量力而行,要充分考虑自己的身体状况,再决定是否适宜参加健身活动,切不可强迫自己的身体,或为了健身而健身,加剧身体负担。(王佳)
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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