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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本案当事人设置的“店规”属于“霸王条款”的一种。所谓“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它“潜藏”多个消费领域中,例如:商品消费领域的“特价商品,概不退换”“赠品不享受三包服务”;旅游消费领域中的“行程改期、改线,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教育培训领域的“因个人状况,无法继续享受课程服务的,不得提请退费”以及各类商品促销活动中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
执法人员表示,《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及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其他规定。违反该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消费者如遇到“霸王条款”,有权拒绝,同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拨打12345电话向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 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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