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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女童学滑雪时摔成九级伤残,培训机构则认为滑雪本身就是危险运动且做到了事后救助的义务,家长不满将其告上了法庭。近日,滨湖法院判决该机构对受伤女童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6月4日,7岁的小爱在室内滑雪场自己练习起了跳台直飞的动作,在落地的一瞬间,小爱狠狠地摔在雪面上。
法院提供的视频显示,事发时,小爱正在一个人进行滑雪练习,她的上半身仅仅穿着滑雪服,并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具。摔倒几分钟后,她才被教练发现并送医。经医院确诊为左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鉴定残疾等级评定为九级。
事后,小爱的父亲找到该滑雪培训机构,得知其属于无锡某家旅游公司,事发时未取得体育类校外培训许可证。“旅游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高危险儿童体育教学,在上课期间对未成年人没有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应为事故带来的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爱的父亲说。而旅游公司却辩称:“没有超经营范围从事体育培训业务,滑雪运动本就是高危运动,我们对小爱的装备进行过检查、在小爱受伤后也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所以对小爱受伤不存在过错。”
民一庭员额法官许丹解释说:“本案中旅游公司应当确保小爱使用安全的服装和器具,以避免或减轻其在滑雪训练中可能遭受的损害。而这方面存在疏忽之处,未能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且事故发生时,旅游公司没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儿童培训许可,营业执照列明的经营范围内也不包括从事体育培训,不具备从事滑雪培训的资质。”
最终,法院判决旅游公司应对小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滑雪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酌情减轻旅游公司10%的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风险预知能力和自身防范能力,培训过程中,培训机构除教学基本培训技能外,还应当具备必要的教育、心理、运动损伤预防与处置等知识,进而正确把握教学方法、教学要求以防范损伤事故的发生。”许丹提醒,家长为培训支付较高的培训费用,若培训机构仅以制定计划、聘请有资质的老师授课、设立医务室等理由抗辩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将培训过程中的风险转嫁给并不在现场的儿童家长,显然是不妥当的。因未尽到合理防范义务,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接受培训过程中受伤,培训机构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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