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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怀欣喜地去提车,却收到和约定时不一样的车辆,市民小杨很是恼火。近日,梁溪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车辆买卖纠纷案,认定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系消费欺诈。
提车时“颜值”大变样
简洁流畅的内部设计,360°可旋转中控显示屏,还有一个大大的天窗……2022年9月19日,当看到“高颜值”新能源汽车后,小杨很是满意,他试驾后发现车子动力不错,想买下用来从事网约车服务。
这款车型是业务员小李推荐的,期间,他向小杨提供了该车型的报价单、照片并拍摄了相关视频,视频中的车辆与小杨试驾的一模一样。“车子的指导价为16.98万元,最终我们谈好包牌价为15.05万元。首付3万元,贷款12.05万元。”9月21日,小杨与销售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确定了该款车型。
随后,小杨陆续办理了银行贷款、车牌、营运证、保险等业务。10月10日,当小杨开心地去提车时却傻了眼。眼前车辆整个大变样:“天窗去哪里了?多功能方向盘、矩阵式大灯呢?”小杨拿出手机开始对比原先的视频图片,发现交付的车和之前所看的车在外观和内饰上有着很大区别。
同款车型有两个版本
通过在该品牌汽车公司的官网查询,小杨才发现原来交付的是该款车型的低配版,而之前所看的是该款车型的高配版。“同一款车型,有两个配置,商家并没有事先和我说过,妥妥是消费陷阱!”提车当天,小杨立即找到汽车销售公司的老板理论,却遭到了对方的否认。
在沟通无果后,小杨报了警。现场并没有调解成功,随后小杨将车辆开回家。当他多次致电业务员小李时,小李始终称:“认购书上签订的就是此款车型,并没有问题。”
小杨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汽车销售公司提交车型与双方协商车型并不一致,法院对小杨主张的汽车销售公司系欺诈,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货款、赔偿损失予以支持,但是对“赔偿三倍车款”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小杨与汽车销售公司的汽车认购协议;小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车辆退还给汽车销售公司;汽车销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小杨购车款13.03万元、赔偿小杨损失费39347.68元;并驳回小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买到“货不对板”的东西怎么办
“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属于消费欺诈,作为消费者要求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一赔三。其要求撤销合同的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第48条。”广益法庭副庭长殷天华解释:“但是,从报价单载明网约车、合同约定营运证、保单载明案涉车辆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等可以看出,小杨购买案涉车辆是营运所需,而非为生活消费,所以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小杨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殷天华提醒,当消费者购买物品时发现“货不对板”,应立即向商家提出异议,拒绝验收并要求商家整改。同时,注意收集并保存有关证据,如商家宣传画册、双方聊天记录等。尤其与商家沟通协商过程,最好通过微信文字聊天或电话录音方式协商,这些很有可能成为日后投诉、诉讼的关键证据。(记者 王佳)
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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