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心停业影响生意 同楼搬迁没换证照就营业 上城一餐饮店被罚

2026-06-24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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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商报讯 你点的外卖,商家实际经营地址和平台上公示的一致吗?最近,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集中巡查整治中就查处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件:一家餐饮店搬迁至同一栋楼的新门店,嫌麻烦又怕影响生意,没等证照变更完成就开门营业,因此被处罚。

同楼搬迁未换证 餐饮店被查处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是餐饮商户合法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经营地址发生变动后,必须依法完成变更登记手续。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某餐饮店经营场所未按规定悬挂有效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外卖平台公示的经营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存在明显不一致。经执法人员进一步核查发现,该商户从原有餐饮聚集区域搬迁至同一大楼的新地址经营,但其未按规定完成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地址变更手续便擅自在新址开展餐饮制售及外卖经营活动。经了解,当事人因担心停业会造成外卖平台流量流失,同时错误认为变更登记初审通过即可正常营业,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开展经营。执法人员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平台信息截图、询问笔录等证据,全面固定违法事实,完成案件调查工作。

当事人经营地址发生变更后,在未取得新地址合法经营资质的前提下擅自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同时未在经营场所悬挂有效证照,且线上外卖平台公示信息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该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办理经营地址变更登记、无证开展餐饮经营”的违法行为。

市场主体变更事项应及时登记

未变更不得在新地址营业

执法人员解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六条规定,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限期补办,处二百元罚款。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当事人能够配合执法检查、主动认识错误并承诺立即整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上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限期完成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变更登记并依法予以罚款处理。同时,责令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有效证照,同步更正外卖平台公示的经营地址信息。

对此,执法人员建议消费者在外卖点餐或到店消费时,可留意门店是否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核对线上平台公示地址、证照信息是否与实际门店一致。若发现餐饮门店无证经营、证照信息与实际不符、异地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餐饮商户在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信息发生变动时,务必第一时间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证照变更(备案)手续,在相关登记未办结前严禁擅自开展经营活动。同时,须严格落实证照公示要求,保证外卖等线上平台公示信息真实、准确、有效。餐饮商户务必坚守合法经营底线,自觉遵守市场登记、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勿因担心流量、经营损失等心存侥幸违规经营,共同营造规范、安全、有序的餐饮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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