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人是否享有著作权?全国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判了

2023-04-28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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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日报讯 自己设计制作的虚拟人视频被他人盗用,制作成新的视频发在抖音上公开卖课,连公司标识都被抹去了……原视频的制作公司不服,上法庭维权。

最近,这起被称为全国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杭州某网络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承担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含维权费用)12万元的法律责任。

近几年,虚拟数字人是个大热话题。

原告魔珐公司综合应用AI表演动画技术等多项人工智能技术,打造了超写实虚拟数字人Ada。2019年10月,魔珐公司通过公开活动发布虚拟数字人Ada,并于同年10月、11月通过bilibili平台发布两段视频,一段用于介绍虚拟数字人Ada的场景应用,一段用于记录真人演员徐某与虚拟数字人Ada的动作捕捉画面。

2022年7月,原告公司发现,这些发布在网络上的视频,被杭州某网络公司拿走直接使用,还替换了片头片尾处的相关标识,在整体视频中添加虚拟数字人课程的营销信息,打上了“元宇宙数字人大师级课程”等字样,直接作为营销广告使用,发布在抖音上。

魔珐公司诉称,杭州某网络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其对于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录像制作者及录像制品中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杭州某网络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含维权费用)50万元。

杭州某网络公司辩称,魔珐公司不享有相关权利,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且未因发布被诉侵权视频而实际获利。

法庭经过审理,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有3处——首先,虚拟数字人的著作权及邻接权该如何认定?其次,原告设计的虚拟人形象及相关视频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录像制品的表演者权?最后,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的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构成要件,其中一段视频构成对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另一段视频构成对美术作品、录像制作者及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该公司在其抖音账号的商家页面服务产品及为其他商家推荐的商品橱窗中均涉及与虚拟数字人有关的商品链接,其以视频形式提供展示虚拟数字人Ada的实例,并非简单分享有关视频内容,而是存在利用抖音视频、虚拟数字人Ada进行引流营销的目的。

其在视频中对涉及魔珐公司有关标识的信息内容进行删减并替换为课程营销信息或自身商标,加上在一段视频标题中标注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可能影响消费者理性决策,从而获得更多商业机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直接损害魔珐公司的商业利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杭州某网络公司在其抖音账号上为魔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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